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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相关术语
2009/3/11 23:34:31
国际贸易货物的价格
一. 作价方法
  1. 固定价格 这是国际贸易采用较多的作价方法。在价格条款中应至少具备如下四个方面:
  (1)计价的数量单位 例如“每公吨”;
  (2)单位价格 例如“100”;
  (3)计价货币 例如“美元”;
  (4)贸易术语 例如“FOB广州”;
  (5)其它约定。
  2. 非固定价格
  (1)暂不作价
  1)按交货或装运时的国际市场行情再行确定价格;
  2)以X年X月某地的有关商品交易的收盘价格为基准加(或减)X美元;
  (2)暂定价格
  1)滑动价格:P=P0*F(X)
  式中P为交货价格;P0为合同确定的基本价格;F(X)为合同确定的交货价格计算函数。
  2)协商价格:在合同中可规定价格的协商条款,但一定要明确在协商无结果时采用何种价格。
二. 货物的溢短装与价格
  在合同中可对货物的溢短装制定相应的条款,一般情况下,规定溢短装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特殊情况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1.溢短装对买方有利的情况;
2.溢短装对卖方有利的情况;
3.溢短装对买卖双方都有利的情况。
三. 商品包装的额外费用
  商品包装的费用一般含在合同价格中,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而卖方也同意时,可酌情提高货价。
四. 佣金与折扣
  合同中含佣价、佣金率、佣金、净价的关系为: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含佣价(1-佣金率);
国际贸易结算
际贸易经常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物品交易、货钱两清为基础的有形贸易结算。
  结算票据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na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支票 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支票可分为:
  记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划线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保付支票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转帐支票 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A、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b、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C、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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